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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梯维修保养监督检查处理
汕头电梯维修保养监督检查处理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7-29 05-32-00

对判定不合格或存在其它严重隐患的汕头电梯,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抽查现场检验结束次日起24小时内通过电子信息渠道将《抽查通知单》、《初步结果通知书》、《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等证据材料报送电梯安装地辖区局。《报告单》对不合格项、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文字表述应与《初步结果通知书》一致。


对判定为维保质量不合格的维保单位,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保质量不合格维保单位报告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


对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维保单位,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维保单位报告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


隐患处置抽查人员发现电梯存在严重隐患或重大问题的,在通过《初步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抽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同时,要求被抽查单位采取适当措施对设备进行封停,如在电梯主电源处作拉闸、张贴封条的措施等;抽查人员还应拍照,以固化该封停措施。如使用单位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联系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其它严重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辖区局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紧急封停。对存在上述以外的其它情况,辖区局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视情况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应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在《初步结果通知书》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


经封停或查封、扣押的电梯可凭整改申请由辖区局决定解封必要部位进行整改,但不得投入正常使用。经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的《初步结果通知书》后电梯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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