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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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电梯安装验收完毕后,电梯公司收不到尾款时常发生,追为了讨欠款设置密码等技术障碍将停运电梯,可行吗?法律上如何规定?
裁判要旨:电梯公司为追索债务采取不正当手段设置障碍、致使电梯停运的,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相关案例中,开发商、物业公司起诉电梯公司要求赔偿因电梯公司设置电梯运行障碍导致的损失。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电梯公司能否为追索债务目的设置技术障碍停运电梯。
法院认为,电梯公司为追索债务采取不正当手段,设置障碍,致使电梯停运,违反了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为及时恢复电梯运行,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委托第三方进行解码而造成的损失,电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电梯公司停梯操作的出发点系为追索电梯款,但停梯行为本身确系侵权行为,电梯在交付给业主后所有权已经转移,停梯实际上损害了买受人及使用方的电梯使用权。且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后本身就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特别就电梯的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专门界定,电梯制造商、安装单位、维保单位均应在不同程度上负担一定维护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与责任,因此,电梯公司采取停梯措施无论在哪个角度都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况下,涉及两个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是物业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
第二是如何认定电梯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
对于第一个问题,虽然物业公司并非电梯的所有权人,但是法律上特别为电梯特种设备界定了一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概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履行管理义务。因此,物业公司行使诉权应当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电梯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范围问题,法院判决支持电梯使用单位为恢复电梯运行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解码的费用,应当认为此类损失在抽象的因果关系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具体审查相关费用时,实际仍应探讨该等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发生的费用对于损失而言是否具有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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