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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遮挡如何认定,旧楼加建揭阳电梯
严重遮挡如何认定,旧楼加建揭阳电梯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1-05-10 02-18-57

业主张先生对加装揭阳电梯意见很大,他家的房子位于二楼,加建电梯影响他们家的通风和采光。


张先生提出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增设电梯工程影响了他的房屋的通风采光,对他的房屋的采光造成了影响,属于“严重遮挡”。


第二点是增设电梯导致他的房屋贬值,虽然街道组织了协商,但具体的补偿方案没有达成一致。


在没有达成一致补偿方案的情况下,规划局核发许可证应判决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及放线测量,张先生的房屋受影响程度不属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1规定的“严重遮挡”。


关于补偿问题,如果张先生与异议业主进行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另循途径解决。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1规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屋(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


如果属于“严重遮挡”,则规划部门不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业主对规程2.1中规定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等术语不了解,主要使用房屋(卧室或起居室)的界定不清晰,因此引发了诸多纠纷。


有的低层业主认为其房屋受到的影响属于“严重遮挡”,而中高层业主认为不属于“严重遮挡”,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界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低层业主未与中高层业主对补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规划局核发许可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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