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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梯使用单位与实际单位不一致
汕头电梯使用单位与实际单位不一致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8-13 12-50-14

汕头电梯安全问题相关内容: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问题。


假设执法人员查处了一台违法使用的电梯。根据《特设法》电梯等特种设备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的单位承担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


该案中,该电梯从报装、检验到使用登记均是用麦某某个人的名字,麦某某是当地某某皮具公司的法人代表。


案发时,该电梯所处场所位于上述某某皮具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日常用于公司出货。


问题是,面对明显违法的 电梯,我们的监督客体或者说处罚对象,应该是麦某某本人?还是其皮具公司?


此外,我们日常见到很多特种设备登记以后,可能原单位经营不善搬迁或倒闭,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或注销就让后续租赁场地的其他单位使用了,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该处罚的是原登记公司?还是后续租赁场地使用该设备的新公司?


【回复】监管对象应为实际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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