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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一电梯井噪声超标,业主获赔1万
潮州一电梯井噪声超标,业主获赔1万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6-11 02-29-39

潮州一名住户家的卧室临近潮州电梯,白天还能忍忍,但到了晚上严重影响睡眠质量。


开发商却认为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都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几经交涉无果,该住户无奈之下只得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


事发缘起:住房噪音超标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购买了某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一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2014年2月,业主委托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业主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


业主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


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某一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降噪处理并赔偿万元精神损失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一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


业主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某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令某一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业主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业主进行补偿;支付业主精神抚慰金1万元。某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业主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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