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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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试点小区开展控烟执法工作。在发放宣传资料时,有居民反映在某栋楼公共汕头电梯内有人经常在吸烟。
执法人员随即来到小区物业处,在物业人员的协助下查看该栋楼电梯内监控。监控显示,当天早上9点14分,有一名男子嘴里叼着烟走进电梯,并且在到达5楼时走出电梯。
顺着线索,执法人员找到了该名男子。面对监控视频的铁证,该男子对自己在电梯内吸烟的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了十大禁烟场所:
(一)医疗服务场所;
(二)教学活动场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
(四)公共电梯间;
(五)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歌舞厅;
(六)候车室和售票厅;
(七)室内体育场(馆);
(八)商场(店);
(九)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
(十)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营业厅。
根据《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违者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5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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