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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可处物业1至3万元罚款
潮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可处物业1至3万元罚款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3-06 01-45-35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潮州电梯,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开一次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

(三)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1.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刷卡系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经业主同意。

2.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3.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单独收取或者物业费中包含的电梯费应当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4.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电梯费专项账户资金不足的,可以依法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使用电梯的业主承担。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费未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的;

(三)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四)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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