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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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日常出行,不少楼梯房都加装起了汕头电梯。然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高低层住户意见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倘若电梯顺利安装了,未交加装费的低层住户能使用吗?这不,就有低层住户为此闹上法院讨说法。
为了方便出行,广东汕头某小区的业主陈老伯和李姨带头筹集开展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电梯加装完毕投入使用后,小区内某栋楼三楼业主彭老伯却与业主陈老伯、李姨产生了矛盾。
彭老伯要求让他使用电梯,因为根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文件中关于"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的规定,他无需分摊建设费费用。现在电梯加装完毕投入使用后,他要求缴交管理费并使用电梯。
对此,陈老伯、李姨认为,电梯项目的筹集阶段,老彭没有参与实际出资,所以他应该补交电梯建设费用后,才能给他缴交管理费并使用电梯。
经协调未果,彭老伯一怒之下将陈老伯和李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向其提供电梯门禁卡并开通通行权限。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非绝对不用出资,增设电梯所需资金最终仍需所有业主协商确定分摊比例。与彭老伯同层业主是在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才对增设电梯享有使用权,彭老伯在没有支付对价及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其有权使用增设电梯,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对于彭老伯主张其有权使用增设电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驳回彭老伯诉求。
法院指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对于方便高层住户出行,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由该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不仅涉及住户权益,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未分摊电梯增设费用住户要求共享电梯增设成果,人民法院坚持明确权利义务一致性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明确不予支持无偿“蹭便梯”的司法立场,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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