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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查普宁家用电梯底坑,被罚
未检查普宁家用电梯底坑,被罚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8-30 01-20-35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电梯销售、XXX维保的有限责任公司,共维保四台电梯。普宁家用电梯相关资讯。


2022年9月份,当事人与某购物中心签订了乘客电梯(设备出厂编号:GT300863)为期一年的维保服务合同。


服务期限为2022年09月16日起至2023年09月15日止,保养金额为3600元。


2023年06月01日,当事人的维保员胡某在对该台电梯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未按维保要求下到电梯底坑开展检查,当事人辩称维保人员在轿顶有对底坑环境进行观察,底坑是干燥清洁符合维保要求的。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4日被查获。因当事人的单次维保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行政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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