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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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家用别墅电梯无纸化维保中被维保单位虚构维保记录。一维保单位因虚构维保记录等,被立案调查。最终,XX有限公司被罚款。
未按期停梯维修保养被立案调查
在该电梯上次维保记录显示维保详情:半月维保,维保公司:XX有限公司。签到时间:2023-06-01 10:21:33,维保开始时间:2023-06-01 10:21:33,维保结束时间:2023-06-01 10:42:16,物业确认时间:2023-06-02 20:20:08,维保状态:正常维保。
可执法人员随即调取视频监控,显示在上述时间段内均未停梯维修保养,属于正常使用状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被罚款20000元。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6月1日未停梯维护保养,电梯属于正常使用状态。其维保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案件调查中XX公司的股东监事、维保人员均承认上述问题真实存在,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提供了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
涉案电梯维保合同有约定维保费用,但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维保费用中占比无法查清,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维保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电梯未造成事故,且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及时改正,并提交情况说明、整改报告,主动消除涉案电梯安全隐患。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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