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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期未检揭阳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也违法
为超期未检揭阳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也违法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7-20 04-36-46

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公司厂房在用揭阳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4台货梯上个年度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5台客梯上个年度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3月8日,共有9台电梯超期未检正在使用。


执法人员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调取了这9台涉案电梯于2023年3月和4月的半月维保单,发现电梯维保单位在涉案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下仍正常维保,且未依法采取任何形式向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调查发现,该电梯维保单位存在麻痹大意思想,认为当时A公司的厂房尚未租赁出去,电梯使用频率较低,推迟几天检验也没有关系。


《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该电梯维保单位在上述9台电梯超期未检仍在使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维保服务,该行为违反了《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考虑到该电梯维保单位事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2023年4月6日即已帮助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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