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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电梯维修资讯:某公司半个月没维保,被罚!
普宁电梯维修资讯:某公司半个月没维保,被罚!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2-11-25 04-36-41

对某区普宁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两台正在使用的乘客电梯轿厢内粘贴的“电梯维保公示”上登记的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7月13日,保养时间间隔已超过N日。


电梯使用单位现场亦无法提供相应的维保记录单。当事人与xx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57000元/年,每台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承认2022年7月13日之后至8月9日之前,这段期间未对上述两台乘客电梯进行维保,保养时间间隔已超过15日。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


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查,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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