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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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电梯安全相关: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开发区某单位院内的一个公司钢结构制作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实,现场使用的4台单梁电动门式起重机均为该公司私自安装并投入使用。该公司并未取得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所安装的起重机也没有经过监督检验合格。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4台起重机涉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依据本法第七十四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对该台起重机采取查封措施。该公司与有资格的起重机安装单位签订合同,对本案起重机进行了重新安装、改造。
综合考虑涉案设备的货值、起升高度、跨度、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事故隐患以及该公司的主观方面积极整改等因素,依据本法第七十四条,并结合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相关处罚情节,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该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不同条款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合并执行:
(1)该公司未取得许可安装起重机,违反了《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罚款。
(2)所安装设备投入使用,违法收入轻微,不予处罚。
(3)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减轻处罚情节,合并处罚款项为罚款25万元。
该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其后该单位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此案行政处罚得以执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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