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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对潮州电梯进行经常性检查
物业应对潮州电梯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1-05-18 01-08-46

物业应对其服务区域的潮州电梯、消防通道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违反规定将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主体。草案进一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具体职责;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要求;细化生产设施设备、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完善隐患排查、应急救援责任;针对当前住宅小区安全隐患问题,补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职责。根据草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电梯、消防通道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草案进一步指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及时发出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电梯等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防护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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