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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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普宁市广达路怡景家园北栋1梯
某老旧小区的某单元业主获得包括一楼等底层用户同意后,经过建设局批准,终于可以建造一部揭阳电梯。那么业主可能有哪些法律责任与后果呢?
新建的电梯应属于建筑物的附属物,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单元业主全体共有该电梯。结合这个论点我们分析如下:
第一,电梯侵权责任,包括电梯在建造过程发生的人身损害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倒塌、坠落、脱落以及电梯电路漏电等等各种隐患造成的损害,全体业主都要承担责任。有人会说,我不坐电梯,我也要承担责任吗?我不出电梯运行费也要承担责任吗?答案是肯定要承担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的规定,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赔偿的义务,所以各位一楼的业主,你们以为责任能免除吗?
第二,造成危楼的责任,因为加装电梯的缘故导致楼房承重结构改变,就可能导致老旧楼房变为危楼,这时候只能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一旦楼房真的无法再继续入住的话房子就白白废了。
第三,电梯后续的使用费和维修费等,每年费用不低于两万。这笔钱如何分担呢?
第四,电梯有用就有坏就有报废拆除的那一天,维修费一楼和二楼用不用交?电梯拆除的话,拆除费用谁来承担?都是问题。
第五,就是推诿扯皮,发生问题或者需要分担费用的时候,即使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万一后续有人不认账怎么办?如果业主卖房后新业主不承认协议怎么办?这都是问题。
其实老旧小区的高层业主,如果是老年人,没有电梯使用不方便的话,完全可以卖掉换一个有电梯的房子或者低层住宅,如此一来岂不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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