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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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发现涉案房屋存在电梯噪声问题,遂自行委托某环境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该实验室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出两份《检测报告》,显示李某房屋的夜间噪声检测值为40dB(A)左右,声源为汕头电梯运行发出的噪声。
李某以电梯噪声严重超标,干扰其正常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委托专业减震降噪公司对电梯机房设备及井道进行减震降噪改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因此对电梯所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规范。
电梯运行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A类房间夜间30dB(A),结合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涉案房屋夜间噪声显著超标。
据此,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内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电梯的运行噪声在涉案房屋内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并给付李某噪声检测费用6000元。
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A类房间指的是,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且其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为详细的分类。
据此,法院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检测及评价。
面对没有相应噪声排放评价标准的情况,我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从各类噪声排放标准设立初衷出发,从而确定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出判决,也提示诸多对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管理,杜绝噪声污染,给人民群众一个舒适宁静的家,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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