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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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二楼,根本不使用汕头电梯,自来水也不需要水泵加压,所以没有理由支付公共能耗费,业主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告上了法院。
物业公司称:
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服务合同上约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还约定了公共能耗费,即公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水泵等的运行能耗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为业主代收代缴,多退少补。
然而,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后,产生的公共能耗费1000余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仍无理拒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缴纳公共能耗费以及违约金共计1000余元。
开庭审理后,业主表示对于公摊费有异议,他认为物业合同不是他本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双方并没有关于公摊费进行过约定,而且由于自家住在高层楼房的二楼,平时完全不需要使用电梯,自来水也不需要水泵加压,因此,对于公共能耗费这笔公摊费用自己没有理由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共能耗费是指小区共用部分和公用设备、设施为全体业主服务中,产生能源消耗的费用。比如小区电梯的电费和高层水泵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费,这些费用都是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没有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业主并不能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和水泵为理由拒缴公共能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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