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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潮州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增设潮州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9-23 01-59-34

老旧住宅增设潮州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

  (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

  (四)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2);

  (五)第六条第(二)项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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