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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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电梯安全新闻:一居民看到一电梯门开着便习惯性地跨了进去。不料该电梯当时正处检验状态,坠入电梯井摔伤致残。
因事发时电梯周围无警示标志,他便将电梯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然而3家单位都表示,设置警示安全设施不是他们的义务。
事故回顾:
小区一居民看到楼道一电梯门开着,其便进入该电梯,不料该电梯因检修并无轿厢,掉入电梯井道受伤。经医院先后诊断,为右拇指皮肤裂伤伴肌腱断裂,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左肩关节腔少量积液。
经司法鉴定,外伤后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属十级伤残;遗留右手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得知,当时他进入的是的消防电梯,当时工作人员正在检修,但却未在门口放置安全警示设施。据了解,xx有限公司是该电梯维保单位,提供电梯维保服务;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物业服务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
为讨一个说法,将这三家单位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9万余元。法院查明,当天是特种设备研究院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现场指派了两名工作人员,电梯公司也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到场参与检验。现场作业时,电梯公司工作人员在电梯底坑检查,特种设备研究院一名工作人员在一层电梯口。作业时,均未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对此,
特种设备研究院辩称,电梯安全防范义务是电梯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公司辩称,因为物业公司不参与电梯检验工作,没有主动进行安全警示的义务。
电梯公司辩称,施工作业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研究院,电梯公司参与电梯的年度检测是无偿帮工行为,其也没有安全警示职责及义务。
三家单位均有责都要赔偿损失三家单位都说没有安全警示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此事的责任究竟在谁呢?
法院一审认为,就近搭乘的虽是消防电梯,但日常未禁止或限定人员使用,选择搭乘并无不当。在搭乘电梯当时,电梯门口尚有人站着,依据人们日常思维逻辑和生活经验,因电梯门口未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识,当时的周围环境也不足以提示该电梯正在检验维修。
因此,居民自身没有责任。特种设备研究院作为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检验,电梯公司作为维保单位参与检验,不论此次作业由谁召集和主导,从实际作业情况看,两者的工作具有不可分且需要相互配合完成。因此,两者负有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物业公司应当对电梯维修保养履行相应的管理、配合义务,其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认定,居民的损失应由特种设备研究院与电梯公司承担80%责任,两者平均承担,各担40%;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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