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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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破解老年人“爬楼难”的问题,全国不少地方将在老旧小区加装汕头电梯提上日程。然而,楼上期盼强烈,楼下坚决反对,不少老楼加装电梯项目由于低层住户的“一票否决”而搁浅。
加装电梯需不需要每户居民都同意?
某小区一位一楼业主以影响采光、带来噪音、自己不使用为由,强烈反对加装电梯,在面对反复上门沟通劝说加装电梯的邻居们时,他这样说道。据了解,该栋楼一共有7个单元、126户,当时已经签署协议、同意施工的有124户,一户待签,只剩下一楼这户业主沟通无果。据居委会人员表示,该户业主认为安装电梯后一楼房子会贬值。
一楼业主如此“横加阻挠”的底气何在?
同小区的其他业主表示,加装电梯需要整个单元所有居民都同意,也就是说每户居民都有“一票否决”权,一楼业主不签字,电梯就装不了。方案规定:“增设电梯应征得所在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并应当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正是这一条款“同时”部分的规定,赋予了每位业主“一票否决”权。
低层业主能要求赔偿或补偿吗?
加装电梯“一票否决”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法律上并非要求所有人都同意方可加装电梯。“不能一楼业主说不装就不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电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处置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策,即物权法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因此,加装电梯“一票否决”于法无据。
小区在两个“三分之二”同意原则下加装了电梯,原本不同意安装的一楼业主是否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而拒绝承担相应的电梯费呢?
使用电梯是所有业主的权利,放弃使用电梯并不能成为逃避电梯运维义务的法定理由。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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