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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意见
汕头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意见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5-03 03-23-12

为进一步提升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升广大群众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 《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汕头电梯加装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明晰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科学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和谐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中,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责任

各区政府由主要领导牵头,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区级补贴资金保障。住建、规划、市场监管、城管、财政、应急、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策宣传、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二)非单一产权;(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四)建筑层高为四层(含四层)以上;(五)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2019年启动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根据上述条件,各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群众意愿强烈的既有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先行启动。2020年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示范推广。


四、表决方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充分听取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栋(门)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属于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并经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承租人(包括已购买产权的承租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同意,其他承租人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五、实施主体

本栋(门)同意实施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或承租人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可以推选业主或承租人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主体也可以委托加装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设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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