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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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惠州电梯扶手“咬”伤,谁是原告?
消费者在超市被惠州电梯扶手“咬”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尽管因索赔而引发的诉讼远非个别,但许多消费者仍不知道,究竟谁有权索赔、应当向谁索赔、索赔的项目有哪些。
李奶奶带着6岁的孙子前往一家超市购物,当他们乘惠州电梯上3楼时,因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孙子的手被卡住。后经消防队员切割救助,孙子的手被救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花去12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超市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奶奶觉得当时是自己带的孙子,自己理应有权索赔,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诉讼。岂料,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只限于被害人、被害人的被扶养人、被害人死亡时的近亲属。而本案的被害人是孙子,李奶奶既不是孙子的被扶养人,孙子也并未死亡,故只能以孙子作为原告,以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被惠州电梯扶手“咬”伤,谁是被告?
【案例】刘小姐来到一家新开张的大型超市购物,因为是节假日,加之超市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活动,早已人满为患。当她乘惠州电梯前往2楼时,由于不堪重负等原因,惠州电梯突然倒行,猝不及防被挤倒后,左脚被电梯划伤。面对她索要800余元的医疗费用,超市却表示核心问题在于惠州电梯质量不合格,让她去找生产厂家索要。
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刘甜甜具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在其已选定超市作为索赔对象的情况下,超市自然无权推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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