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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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电梯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1.未将汕头电梯相关信息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维护保养的汕头电梯进行自行检查,或者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未建立汕头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未设立应急救援电话,或者未保证汕头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即时应答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未在汕头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汕头电梯维护保养后,未按照规定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将汕头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其他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出借、出租相关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未定期对汕头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未制定汕头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未协助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接到汕头电梯困人报警或者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未将应急救援情况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汕头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未按照规定告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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