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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梯检测规定
汕头电梯检测规定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18-11-10 01-24-45

昌宏电梯建议汕头电梯检验检测规定可以按一下制定。


1.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汕头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汕头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3.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新启用前,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移装电梯的,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办理注销和使用登记手续。

5.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发放电梯使用标志。

6.检验过程中,发现汕头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受检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告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所有权人、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对电梯继续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①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②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③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④电梯所有权人、汕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

9.电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评估委托后,应当组成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按照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汕头电梯的安全状况予以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10.电梯经安全评估后,汕头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

11.电梯检验收费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采取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检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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